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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圓鼎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持卡人服務,依據《紫金農商銀行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紫金農商銀行圓鼎借記卡業務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商業銀行圓鼎借記卡章程(個人卡)》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圓鼎借記卡是本行委托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統一申請的借記卡品牌,本行是圓鼎借記卡發卡機構。圓鼎借記卡是具備存取現金、轉賬匯款、消費結算、賬戶查詢、電子現金(脫機消費、圈存、圈提)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先存款后使用,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圓鼎借記卡均為個人卡。個人借記卡按從屬關系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是否帶芯片分為磁條卡(已停發)、IC卡。其中IC卡分為純芯片卡以及集芯片和磁條于一體的復合卡;IC卡按芯片的讀取方式不同,分為接觸式IC卡、非接觸式IC卡、同時支持接觸式和非接觸式的雙界面IC卡。
第三條 圓鼎借記卡為實名制卡,凡持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外籍客戶憑護照、居住證等)并承認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本行營業網點申領圓鼎借記卡,本行為發卡機構。申請人申領圓鼎借記卡須填寫申請書表(STM辦理除外),確認遵守本章程和發卡機構相關規定,發卡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相關資料及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條 借記卡啟用必須設定密碼。持卡人使用借記卡辦理存取現金、轉賬結算、消費等業務須憑密碼進行(IC卡電子現金、銀聯卡小額免密業務、授權通過第三方平臺簽約后的交易或簽訂委托代扣協議后的交易以及發卡銀行或銀行卡組織規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碼的交易除外)。
第五條 以批量形式開出的借記卡以及根據發卡行規定須激活后使用的借記卡,須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和卡片至本行營業網點柜臺或通過發卡機構認可的其他渠道激活卡片并設置交易密碼,激活成功后可正常使用,激活原則上不允許代理。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由監護人代理激活,其債權債務關系由監護人承擔。
第六條 圓鼎借記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轉借,凡因出租或轉借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有關信息資料變更時,須及時、如實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否則因信息資料變更不及時引發的全部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卡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發卡機構可在5年內暫停其賬戶非柜面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第七條 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境內外貼有“銀聯”標識的自助柜員機(ATM等現金類自助服務設備,下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銀行、境內外貼有“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等渠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
第八條 持卡人可持IC卡辦理電子現金業務。IC卡電子現金業務是指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要求將現金或賬戶存款轉至芯片內儲存,交易時不校驗密碼直接從芯片內扣款的業務。IC卡電子現金視同現金管理,不計息,不掛失。
第九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圓鼎借記卡密碼,防止泄漏。凡錄入密碼與系統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機構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持卡人承擔因不慎泄漏密碼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電子現金或小額免密交易不使用密碼,凡使用電子現金或以免密方式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持卡人授權通過第三方平臺(如銀聯在線、支付寶、京東、財付通、百付寶等)簽約后的交易或簽約委托代扣等協議支付的,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
第十一條 持卡人如連續三次輸入密碼不正確,發卡機構有權對借記卡實施賬戶鎖定,并于次日自動解鎖,若連續六次輸入密碼不正確,則持卡人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本行任一營業網點進行解鎖。持卡人如遺忘密碼,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轄內營業網點辦理密碼重置手續。
第十二條 持卡人如不慎遺失圓鼎借記卡,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手機銀行或發卡機構認可的渠道辦理口頭掛失或至轄內任意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持卡人應在口頭掛失后5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自動失效。掛失手續辦妥后即時生效,持卡人可在書面掛失后至原掛失網點辦理補發新卡或銷卡手續。掛失生效前或掛失失效后因遺失借記卡造成的損失,發卡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發卡機構在發現持卡人的圓鼎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詐騙等風險時,有權暫時對該賬戶進行止付,后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若圓鼎借記卡非因發卡機構指令被自助柜員機吞沒的,持卡人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2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網點辦理領回手續,逾期未領回而被吞卡機具所屬網點作廢卡處理的,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磁條卡不設有效期,IC卡有效期不超過10年,具體以卡面印制有效期為準,借記卡到期自動失效,持卡人應在卡片到期前至發卡機構申請換卡??ㄆ狡诨蚩ㄆ瑩p壞須更換卡片時,持卡人應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轄內任意網點申請換領新卡。IC卡換卡后新卡電子現金賬戶余額為0元,原卡電子現金賬戶余額以銷戶申請30天后脫機交易流水到賬的結果為準,可提現。
第十六條 持卡人需注銷圓鼎借記卡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轄內任意網點提出申請,結清余額,交回圓鼎借記卡。如由代理人銷戶時,應提供代理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證辦理。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圓鼎借記卡服務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可通過營業網點等渠道查詢。持卡人須按發卡機構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繳費方式繳納相關費用。借記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發卡機構公告為準。
第十八條 持卡人辦理業務時,如遇拒絕受理,有權向發卡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持卡人如對交易記錄有疑問,有權向發卡機構要求查詢核對卡內賬戶余額、交易明細等信息,發卡機構須根據行內記錄保存情況為其提供該項服務。
第十九條 圓鼎借記卡所有權屬于發卡機構,若持卡人違反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或未按發卡機構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發卡機構有權隨時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資格并收回圓鼎借記卡,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圓鼎借記卡停止使用后,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記卡,應通過電話、短信以及在營業網點或網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因供電、通訊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持卡人用卡失敗,發卡機構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虛假掛失,偽造、變造圓鼎借記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圓鼎借記卡及冒用他人圓鼎借記卡進行詐騙財物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卡機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圓鼎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發卡機構和主管部門制定的業務規章辦理。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金融法規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如對本章程進行修改,應通過營業網點或網站等渠道公告修改后的章程。公告期為30個工作日,公告期滿后,修改后的章程生效。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因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圓鼎借記卡的,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或銷卡申請,否則視為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各項內容。發卡銀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營業網點或網站公告)發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領取借記卡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持卡人。如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發布在后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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